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369號
TCDM,112,聲,2369,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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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智偉


具 保 人 尤羿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
度執字第7948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羿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尤羿智因受刑人即被告柳智偉犯妨害 秩序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 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 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嗣受刑人前開案 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後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 上訴字第3029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受刑人並未遵 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 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 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等附卷可稽。 此外,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 到案之正當理由,此亦有受刑人、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參。是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



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10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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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