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佳洋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2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佳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佳洋(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
三、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 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 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 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 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 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 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分別為竊盜、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罪質
部分相類、部分迥異,犯罪時間係於民國110年4月至111年7 月間,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 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如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等情 ,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 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另本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 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 保障,該函文於112年8月21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 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葉佳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搶奪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年(2次) 有期徒刑7年8月(8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1日 110年12月11日 110年4月24日、 110年7月18日、 110年6月10日、 110年6月14日、 110年6月20日、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9日、 110年7月19日、 110年7月23日、 110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7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7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9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110年度訴字第2289號、111年度訴字第896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110年度訴字第2289號、111年度訴字第89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11月2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4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61號 編號3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至5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3次) 有期徒刑5年4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26日、 110年5月5日至110年5月6日、 110年6月29日、 110年8月20日 110年9月13日 110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98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9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289號、111年度訴字第8968號 110年度訴字第2289號、111年度訴字第896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4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9月8日 111年9月8日 111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289號、111年度訴字第8968號 110年度訴字第2289號、111年度訴字第896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30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6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6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3號 編號3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至5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 號 7 8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3日 111年7月28日凌晨2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4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28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0月20日 112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4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2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7月18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