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林德幸
被 告 陳韋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6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