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028號
TCDM,112,簡,1028,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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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0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政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34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1326號),本院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政邦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23日」更正為 「22日」、第2、9行「北上」均更正為「南下」、第3行「 臺」應予刪除,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蕭政邦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自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 號)、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外,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政邦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 安全罪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 全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因妨害公眾往 來安全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45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7月5日至1 12年7月4日止),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見偵卷第67-69頁) 附卷可參,竟未思悔改,又於高速公路上為本案犯行,實值 非難;復斟酌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為 大學肄業、目前從事拖車司機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45000 元、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訴字卷第2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3419號
  被   告 蕭政邦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政邦於民國112年4月23日下午8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道○號北上166.8公里 處臺時,適有游菁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駛在蕭政邦車輛之前方,蕭政邦因認游菁芬使用遠光燈, 遂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強制之犯意,自內側車道超車至 游菁芬前方後急踩煞車,刻意阻擋游菁芬所駕駛之車輛行進 ,游菁芬駕駛之車輛見狀先減速並改行駛至內線車道,蕭政 邦復將車輛跨越車道往內線車道方向行使,刻意阻擋游菁芬 所駕駛之車輛行進2次後,蕭政邦即駕駛車輛從北上169公里 處至175公里處在游菁芬駕駛之車輛旁併行,致妨害公眾往 來安全。
二、案經游菁芬告訴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政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游菁芬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告訴人車輛之行車紀錄 器影像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28張、車輛照片4張在卷可稽,被 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蕭政邦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 安全、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楊順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任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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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