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87號
TCDM,112,單聲沒,187,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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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昆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029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irPods Pro」商標圖樣之耳機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昆泰(下稱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 偵字第30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仿冒「AirPods Pro」耳機1組,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有智慧財產 局商標註冊簿及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在卷可憑,堪 認前開扣案物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2 年7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0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 誤。而扣案之耳機1組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 美商蘋果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AirPods Pro」商標圖樣商 品,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驗證人員張源倫109年12月1 5日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蘋果公司出具之鑑 定能力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2年度保 管字第2654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75至 93頁、第111頁、第119至135頁)等在卷可考,故聲請人就 上開扣案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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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