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鴻益
選任辯護人 廖珮羽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614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劉寶玲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調解,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
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9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