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裕明
選任辯護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5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