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971號
TCDM,112,交易,971,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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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裕明


選任辯護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5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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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