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197號
TCDM,112,交易,1197,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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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世勇




陳文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1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何世勇於民國111年10月7日7時27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搭載何告訴人王錦雲, 沿臺中市大肚區自由路由南路北方向行駛至平和東街交岔路 口欲左轉彎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 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且為日間有自然光線 ,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何世勇竟疏於注意而未讓直行車先行 即冒然左轉,適被告兼告訴人陳文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自由路何世勇對向直行至前述交岔路口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 之天候、光線、路面、視距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 陳文林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對何世勇突然左轉彎之行 為未能及時採取足以閃避之安全措施,兩車遂發生碰撞,造 成陳文林受有①左側手臂遠端肱骨開放性骨折、②左側股骨II IA、IIIB、IIIC型開放性其他骨折、③右側橈骨下端閉鎖性 骨折、④右前臂閉鎖性骨折、⑤左側股骨下端閉鎖性骨折、⑥ 左側小腿未伴有異物撕裂傷、⑦腦震盪,伴有意識喪失,期 間長短未明、⑧其他肺栓塞未伴有急性肺性心臟病、⑨脂肪栓 塞(創傷性)、⑩左側眼瞼及眼周圍撕裂傷未伴有異物、⑪處 置後感染等傷害,並造成何王錦雲受有右側手肘擦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何世勇陳文林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何世勇陳文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文林何王錦雲與被告何世勇陳文林業已調解成立,並於本院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 撤回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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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