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928號
TCDM,112,中簡,928,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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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玲瓊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6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玲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玲瓊自民國110年6月20日起,受雇於張婧筠所 經營設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麗王美妝精品百貨(下 稱麗王百貨)擔任店員職務,負責門市銷售、進出點貨商品 、管理商品、保管現金等事務,為從事麗王百貨商品、現金 管理業務之人。詎江玲瓊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0年11月4日 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 乘於麗王百貨任職期間管理商品及保管現金之便,將其因業 務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侵占 入己,據為己有(商品名稱、金額、侵占日期等如附表一、 二所示)。嗣張婧筠於110年11月4日下午6時許清點麗王百 貨帳目時,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婧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26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9頁至 第21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113頁至第114頁)。 ㈡書證:
 ⒈被告江玲瓊手寫悔過書、切結書、侵占之現金及商品暨承認 侵占事實之聲明書各1份(見偵卷第93頁、第95頁、第99頁 )。
 ⒉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11月6日之刑事竊盜和解書1份(見偵卷 第39頁)。
 ⒊被告與告訴人於111年2月18日和解協議書1份(見偵卷第67頁 至第71頁)。
 ⒋告訴人提出之侵占現金、商品表單各1份(見偵卷第85頁至第 87頁)。
 ㈢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65 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侵占業務上持有物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 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上之地位 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508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受雇於麗王百貨擔任店員職務,負責 門市銷售、進出點貨商品、管理商品、保管現金等各項事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擅自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 商品、附表二所示現金予以侵占入己,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商品 、附表二所示現金陸續侵占入己,均係利用其持有附表一所 示商品、附表二所示現金之機會陸續為之,主觀上應係基於 單一犯意,且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復侵害同一財 產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 分離,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宜,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被告業務侵占如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商品等事實,然此部分與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利用擔任麗王百貨店員之機會,侵占 附表一所示商品、附表二所示現金,法治觀念薄弱,並非可 取;惟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 償30萬元,業據告訴人證述明確(見偵卷第83頁),另衡以 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參,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以及被告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待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 刑典,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所侵占之商品及現金金額非鉅, 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節, 業據告訴人陳述明確,並有和解協議書1份在卷可考,被告 已有真切懺悔,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後 ,當能知所警惕,本院認為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四、沒收之諭知: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而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



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 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侵占附表一所示商品價值合計為58,810元,侵占 附表二所示現金共計26,20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 承不諱,自屬被告侵占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本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然為 修復告訴人所受之財產損害,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 賠償告訴人30萬元等節,業經認定如前,該現款雖非犯罪所 得之「原物」,亦非犯罪所得之「變得之物」,而不屬於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稱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揆 諸該項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參照),則被告既已賠付告 訴人30萬元,已充分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並使告訴人對 被告之求償權獲得滿足,而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之效,如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侵占之商品(110年8月1日至同年11月1日)



編號 商品 單價 數量 總價 1 髮膜 100元 20 2,000元 2 Dsquared2 WOOD品牌香水50ml 2,200元 2 4,400元 3 VERSACE絕對香戀水晶女性淡香精30ml 2,280元 1 2,280元 4 VERSACE狄倫淡藍女性髮香噴霧30ml 1,480元 1 1,480元 5 MOSCHINO熊芯未泯女性淡香精30ml 1,450元 1 1,450元 6 BOUCHERON蔚藍環戒女性淡香精50ml 2,400元 1 2,400元 7 髮圈 50元 2 100元 8 Dior真我宣言女性淡香精30ml 2,500元 1 2,500元 9 VERSACE香戀水晶女性淡香水30ml 1,880元 1 1,880元  Dsquared2 WOOD品牌香水30ml 1,680元 1 1,680元  VERSAC狄倫淡藍女性淡香水30ml 1,780元 1 1,780元  Dsquared2 WOOD天性女性淡香水30ml 1,500元 1 1,500元  Dsquared2 WOOD天性女性淡香水50ml 2,200元 1 2,200元  Dsquared2 WOOD天性女性淡香水100ml 3,000元 1 3,000元  BOUCHERON蔚藍環戒女性淡香精50ml 2,400元 1 2,400元  Dior真我宣言淡香水50ml 3,800元 1 3,800元  VERSAC狄倫淡藍女性淡香水50ml 2,500元 2 5,000元  ANNA SUI綺幻飛行女性淡香水禮盒 1,980元 1 1,980元  BULGARI玫瑰金漾女性淡香精50ml 4,100元 1 4,100元  MOSCHINO黑熊淡香精100ml 2,900元 1 2,900元  MISS DIOR花漾迪奧淡香水5ml 800元 3 2,400元  BULGARI森林之光男性淡香精5ml 800元 2 1,600元  MOSCHINO品牌香水5ml 700元 3 2,100元  髮膜 100元 20 2,000元  VERSACE香戀水晶女性淡香水30ml 1,880元 1 1,880元 合計 58,810元

附表二:被告侵占之營業現金
編號 日期 金額 1 110年10月08日 1,800元 2 110年10月13日 1,000元 3 110年10月15日 2,000元 4 110年10月16日 3,000元 5 110年10月18日 2,400元 6 110年10月20日 3,000元 7 110年10月22日 600元 8 110年10月25日 3,000元 9 110年10月26日 2,000元 10 110年10月28日 1,000元 11 110年10月29日 800元 12 110年11月01日 2,400元 13 110年11月02日 600元 14 110年11月03日 2,000元 15 110年11月04日 600元 合計 2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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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