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2179號
TCDM,112,中簡,2179,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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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速偵字第3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至7行「經乙○○於11
2年5月4日收受裁定,並經保護令執行人員告知裁定內容」
更正為「該保護令已於112年5月4日下午6時30分許,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對
乙○○為暫時保護令之執行」;第9行「182之2號」更正為「1
85之2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第61條第2款,應予
更正)。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丙○○為父女,
於本案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仍漠視該保護令,而
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對告訴人為身體、精神上不
法侵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
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
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聲請意 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民國111年4 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 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598號
被   告 乙○○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一)乙○○與丙○○係父女,2人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曾因對丙○○實施家 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以112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50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㈠禁止 乙○○對於丙○○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㈡禁止乙○ ○對於丙○○為騷擾行為,經乙○○於112年5月4日收受裁定,並 經保護令執行人員告知裁定內容。詎乙○○基於違反保護令之 犯意,於112年8月28日晚上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 0○0號住家內,酒後進入丙○○房內,站立在其床鋪上,以雙



腳輪流踢踏之方式,對躺於床上之丙○○施強暴,為違反保護 令行為,幸丙○○及時閃躲始未成傷。(二)案經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被害人丙○○之指述。 (三)被告之母洪好味蒐證影片截取列印資料。(四)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職務報告。(五)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50號之民事暫時保護令。 (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三、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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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