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7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常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梁常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而恣意訴諸暴力,竟 持木棍毆打告訴人林政忠,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殊為不該; 又其犯後否認犯行,亦無調解意願,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或賠償其損害,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兼衡告訴人 傷勢程度、被告犯罪手法、動機及素行,及參被告前因公共 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7年11月12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暨其於警詢 時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持用 之木棍1支固屬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所在不 明,且非違禁物,復於日常生活中甚為容易購買取得,替代 性甚高,亦無證據證明該木棍為被告所有,倘予宣告沒收, 其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效果尚屬微弱,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為避免執行程序無益之耗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7234號
被 告 梁常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常於民國112年3月6日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 0巷00弄00號前,基於傷害人身體健康之犯意,持木棍毆打 林政忠頭部,致林政忠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政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梁常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當天伊有持木 棍要毆打告訴人林政忠,但未打到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 實,業經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歷歷,並經現場目擊證人王佑 平於警詢時證稱明確。此外,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及霧峰澄清 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供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