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咨沂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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