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15號
TCDM,110,附民,315,2023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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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侯芬芳

被 告 鄭肅妮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27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與高耀國馮淑茹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1898萬45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鄭肅妮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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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