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志霖(原名:呂世明)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林三元律師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洪彰宏
選任辯護人 陳文慧律師
被 告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歐國樑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黃鉦哲律師
謝以涵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24074、24075、24076、35302、35304號)、追加起訴(1
110年度偵字第1282、1329、2352、2353、2354、2355、2356、2
357、2358、2359、2360、2364、873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
偵字第1329、2352、2353、2354、2355、2356、2357、2358、23
59、2360、2361、2363、2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欣隆藥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L○○犯如附表二至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至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Y○○犯如附表五至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五至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追加起訴Y○○過失傷害f○○、乙○○、A○○、j○○、林美雲、廖翁金枝、林家蓁、e○○、陳慧玲、n○○及L○○過失傷害T○○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緣D○○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欣隆藥業有限公司」( 下稱欣隆公司)之負責人,乃符合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 之列冊中藥從業人員。L○○為中醫師,並為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號「九褔中醫診所」之負責人。Y○○(原名:呂世明) 亦為中醫師,並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盛唐中醫 診所」之負責人。其3人均明知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 生福利部)於民國80年9月18日業以衛署藥字第990010號函 公告不得使用「硃砂」、「鉛丹」二種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 ;復於94年4月29日以署授藥字第0940002424號公告自94年5 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 賣或陳列,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禁藥。又D○○及L ○○均明知製造藥品需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 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其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即屬偽藥;且欣隆公司所營事業項目僅有中藥批發業及中 藥零售業,並未取得藥品製造工廠許可執照,依法即不得從 事藥品之製造;另列冊中藥商不得接受醫療機構委託調配藥 品,供醫療機構作為診治之用。詎渠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一)D○○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6年間某日,以每1臺斤新臺 幣(下同)4800元之價格,販賣禁藥硃砂2臺斤予康然中醫 診所之負責人Q○○(所涉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由Q○○之配 偶李佳穎(所涉犯行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前往欣隆公司,給付價金予D○○並攜回禁藥硃砂交付予Q ○○。
(二)D○○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6年底或107年初某日,以480 0元之價格販賣禁藥硃砂1臺斤予Q○○,並由Q○○之配偶李佳穎 前往前往欣隆公司,給付價金予D○○並攜回禁藥硃砂交付予Q ○○。
(三)D○○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6年底某日,由Y○○指示任職 於盛唐中醫診所之行政組長a○○(無證據證明a○○事先已知悉 Y○○購入禁藥硃砂之用途)前往欣隆公司,給付4800元之價 金向D○○購買禁藥硃砂1臺斤,並攜回交付予Y○○。(四)D○○分別於105年間7月前之某日、105年12月28日、106年6月 20日及107年間某日共4次,接獲L○○之來電後,均接受L○○之 委託,攜帶禁藥硃砂及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 朱貝、冰片、黃連粉等中藥材原料及小型之研磨機等器具前 往庚○○○○○之3樓,且均與L○○共同基於製造偽、禁藥之犯意
聯絡,皆先由L○○檢視D○○所攜來之相關中藥材品項是否正確 後,再由L○○指示D○○以研磨機 將前開藥材進行研磨成粉末 加以混合並加入禁藥硃砂,而製成名為「珍珠五寶粉(或名 加味五寶散或五寶丹)」之含有硃砂之偽、禁藥共4批。D○○ 於上開4次先後製成含有硃砂之偽、禁藥後,均先以大瓶裝 盛裝後,基於販賣偽、禁藥之犯意,先後以8萬5000元、7萬 8000元、8萬元、6萬8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予L○○,日後 再由L○○自行分裝為小瓶裝 (1兩容量),並放置在九褔中 醫診所內,另基於販賣偽、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 間,在九褔中醫診所內,以每小瓶6000元之價格,販賣予如 附表三所示前往九褔診所看診之病患(共8人)攜回服用或 接受病患來電訂購並以匯款之方式給付價金,再由L○○指示 不知情之員工以郵寄之方式送交予病患服用。。(五)D○○於108年10月20日某時,接獲L○○之來電後,於同日再次 與L○○共同基於製造偽、禁藥之犯意聯絡,欲以前揭之相同 手法製造偽藥「珍珠五寶散」,由D○○攜帶珍珠粉、鐘乳石 、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黃連粉等中藥材及小型之 研磨機等器具前往九褔中醫診所,而依D○○多年從事中藥材 批發、零售之經驗,以及L○○30多年行醫之經驗,均應能注 意不得調製口服藥品之中藥材「鉛丹」與禁藥「硃砂」仍有 外觀顏色及色素附著度之差異性,詎D○○疏未注意及此,竟 將「鉛丹」誤為「硃砂」,一同攜往九褔中醫診所後,因L○ ○於檢視時亦疏未注意D○○所帶來者並非硃砂,而係鉛丹,D○ ○即誤將鉛丹混入前揭經研磨機研磨後之中藥材中,而製成 「珍珠五寶散」之偽、禁藥,以大瓶裝盛裝後,再由D○○當 場以8萬5400元之價格販賣予L○○,待L○○分裝成小瓶裝後放 置在其診所內,並基於販賣偽、禁藥之犯意,於附表四所示 之時間,在九褔中醫診所內,以每小瓶6000元之價格,販賣 予如附表四所示前往九褔診所看診之病患(共8人)攜回服 用或接受病患來電訂購並以匯款之方式給付價金,再由L○○ 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以郵寄之方式送交予病患服用。嗣有病患 d○○、G○○夫妻及其2人之子女即白桂宜、c○○等一家4口,自1 08年11月起,陸續服用由d○○向L○○所購回之珍珠五寶散後, 約於109年3月間,白桂宜因服用珍珠五寶散後出現長期腹痛 、腹脹等中毒症狀,前往醫院就醫後,於109年4月13日經抽 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之濃度為70.05ug/dL,高於正常值10 ug/dL(以下簡稱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多器官 傷害及周邊神經病變行動不良之傷害;d○○就醫後,於109年 5月6日經抽血檢驗,其血中鉛之濃度為71.35ug/dL,高於正 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多器官傷害及明顯神經病變之
傷害;G○○就醫後,於109年5月6日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 濃度為61.18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多 器官(肝臟腸胃道及神經系統)之傷害;c○○就醫後,於109 年8月2日經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之濃度為66.06ug/dL, 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周邊神經病變等傷害, 經醫療小組查證後,並於109年8月4日將d○○等人所服用剩餘 之珍珠五寶粉送驗後,發現確含有高濃度之重金屬鉛之成分 。又病患玄○○於109年5月7日起,因服用其子宙○○向L○○所購 買之珍珠五寶散,而導致玄○○身體不適,因而前往醫院就醫 ,於109年8月7日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含量為173ug/dL ,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神經及多器官系統傷 害,並造成殘廢等級第2級重大難治之神經障害。另病患午○ ○、酉○○夫妻及少年N○○一家3口,自109年1月底起,陸續服 用由午○○向L○○購回之珍珠五寶散後,因身體不適而先後前 往醫院就醫,午○○於109年8月8日經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 鉛濃度為118.9ug/dL,高於正常值;酉○○於109年8月8日經 抽血檢驗,發現血中鉛濃度102.4ug/dL,高於正常值;N○○ 於109年8月12日經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濃度50.6ug/dL ,高於正常值,其3人均因此而受有鉛過量及中毒之傷害。 復有病患地○○,亦因服用於109年7月3日向L○○所購得之珍珠 五寶散後,因身體不適,而前往就醫,於109年8月10日經抽 血檢驗,發現發現其血中鉛濃度25.32ug/dL,高於正常值, 並受有鉛中毒合併神經病變之傷害。又病患T○○因陸續服用 其於109年2月24日、3月2日、3月9日向L○○所購得之「珍珠 五寶散」後,出現肚子絞痛等身體不適症狀,前往醫院就醫 後,經抽血檢驗,發其血中鉛含量達39.6ug/dL,高於正常 值10ug/dL,始悉其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六)Y○○執行中醫師業務已逾25年,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僅因其 在大陸地區所習得之秘方朱代粉(即珍珠粉加代赭石)用於 治療鎮靜、安神之藥效有限,為解決病患之失眠症狀,即自 106年底某日,指示不知情之a○○以4800元之價格向欣隆公司 之D○○購入禁藥硃砂1臺斤,再由Y○○自行分裝成小罐裝或以 紙包成小藥包,並於藥罐上書寫朱代粉之字樣,於遇有嚴重 失眠症狀或需安神之病患時,乃改以禁藥硃砂處方入藥,用 以取代朱代粉之功效。嗣Y○○竟基於調劑、供應禁藥及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107年1月3日起至109年6月1 9日止,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在盛唐中醫診所內,對附表 五所示之病患(共188人,總計987次)看診後,將不實之用 藥內容【朱代粉】利用電腦登載於個別病患之電子病歷內, 再將登載不實之處方箋列印後,交付予不知情之調劑人員而
行使之,不知情之調劑人員即將禁藥硃砂調劑加入其餘處方 之中藥粉包內,以供應如附表五所示之個別病患服用,藉以 避免遭調劑人員發覺或衛生主管機關於稽查時查獲其違法調 劑、供應禁藥之犯行,並足生損害於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 記載之正確性及病患之用藥安全性。另病患林永濠於109年4 月6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Y○○為解決林永濠之失眠症 狀,乃基於調劑、供應禁藥之犯意,將禁藥硃砂調劑加入消 腫散內,以供林永濠攜回服用。(
七)Y○○於109年6月間某日,因發現原於106年底某日向D○○所購入 之禁藥硃砂即將用罄,遂再指示不知情之a○○於109年6月16 日前往欣隆公司購買禁藥硃砂1臺斤,而依D○○多年從事中藥 材批發、零售之經驗,以及呂世明多年行醫之經驗,應能注 意不得調製口服藥品之中藥材「鉛丹」與禁藥「硃砂」仍有 外觀顏色及色素附著度之差異性,其2人竟均疏未注意及此 ,D○○竟將「鉛丹」誤為「硃砂」,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 以4800元之價格販賣「鉛丹」1臺斤並開立收據1張予a○○攜 回盛唐中醫診所交付予Y○○,Y○○亦疏未注意a○○所交付之藥 粉實為「鉛丹」而非「硃砂」,仍予以分裝入註記為朱代粉 之小藥罐中,並放在調劑室內以供調劑人員備用,復自109 年6月22日起至109年7月17日止,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在 盛唐中醫診所內,對附表七所示之病患(共46人,75次)看 診後,分別基於調劑、供應禁藥之犯意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將不實之用藥內容【朱代粉】利用電腦登載 於個別病患之電子病歷內,再將登載不實之處方箋列印後, 交付予不知情之調劑人員而行使之,藉以避免遭調劑人員發 覺或衛生主管機關於稽查時查獲其違法調劑、供應禁藥之犯 行,並足生損害於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記載之正確性及病 患之用藥安全性,並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將先前所 剩餘之禁藥硃砂及實為不得口服之鉛丹調劑混合後,加入其 餘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分別供應如附表七編號3、23、31、3 5所示之個別病患(共4次)服用,以及單獨將鉛丹加入其餘 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分別供給附表七除前揭編號3、23、31 、35外之其餘個別病患服用(共71次)。嗣因P○○、O○○、辰 ○○○、R○○等一家人,於109年6月22日及7月6日先後前往盛唐 中醫診所就診並領藥服用,而P○○服藥後發現自己有莫名腸 胃痛、想吐等症狀,乃於109年7月8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就醫,於109年7月23日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P○○血 液內重金屬鉛含量為83.31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而受 有鉛中毒合併急性肝炎及全身性毒性徵候之傷害,進而督促 其家人一同前往就醫;辰○○○前往就醫後,於109年7月26日
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血中鉛含量為60.12ug/dL,高於正常 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全身性毒性徵候之傷害;而O○○ 前往就醫後,於109年7月30日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血中鉛 含量為364.84ug/dL,遠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 併中樞與周邊神經病變之傷害;R○○前往就醫後,亦於109年 7月30日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血中鉛含量為57.85ug/dL, 亦高於正常值,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全身性毒性症狀傷害 。P○○遂將呂世明開立處方之中藥粉送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 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部分藥包呈重金屬鉛、汞 之含量皆超標,部分藥包則為重金屬鉛超標,部分藥包則為 重金屬汞超標。又甲○○○(已歿)於109年7月10日在女兒g○○ 陪同下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於服藥後因身體感到不適而 前往醫院就醫,於109年8月3日經抽血檢驗,發現血中鉛含 量為87.9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之傷害。l ○○於109年6月22日、6月29日、7月6日、7月13日前往盛唐中 醫診所看診,於服藥後因身體感到不適而前往醫院就醫,於 109年8月4日經抽血檢驗,發現血中鉛含量為11.24ug/dL, 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神經病變之傷害。復有 少年賴○羲於109年6月22日、7月6日由母親o○帶往盛唐中醫 診所看診,少年賴○羲於服藥後身體感到不適,由o○帶往醫 院就醫,於109年9月10日經抽血檢驗,發現血中鉛含量為34 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另f○○於10 9年6月24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於服用呂志霖所開立「朱 代粉」之藥方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乙○○(已歿)先 後於109年6月23日及同年7月1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於服 用呂志霖所開立「朱代粉」之藥方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 。A○○於109年7月1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於服用呂志霖所 開立「朱代粉」之藥方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j○○於10 9年7月17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於服用由呂志霖所開立「 朱代粉」之藥方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林美雲先後於1 09年6月22日、6月29日、7月6日、7月13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 看診,於服用呂志霖所開立「朱代粉」之藥方後,因而受有鉛 中毒之傷害。廖翁金枝於109年6月23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 ,於服用呂志霖所開立「朱代粉」之藥方後,因而受有鉛中毒 之傷害。林家蓁於109年6月23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於服 用呂志霖所開立「朱代粉」之藥方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 。e○○於109年7月8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於服用呂志霖所 開立「朱代粉」之藥方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陳慧玲先 後於109年7月1日、7月15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於服用呂 志霖所開立「朱代粉」之藥方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n
○○於109年7月6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於服用呂志霖所開立 「朱代粉」之藥方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 (八)Y○○於109年7月30日16時前數日某時,因擔心其前揭調劑、供 應禁藥之行為遭衛生機關發現,遂與a○○(所涉犯行另經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a○○依Y○○之指示,在盛唐中醫診 所內,將Y○○先前所看診之病患O○○、辰○○○、R○○、P○○等4人 之電子病歷上所記載之藥物名稱「朱代粉」,均予以刪除, 並均改以符號「***」取代之。嗣於109年7月30日16時30分 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因接獲通報病患O○○等人疑因服用中 藥導致鉛中毒之情形,因而派員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稽查,並 依法向盛唐中醫診所調取上開O○○等4人之病歷,Y○○即指示a ○○將該等登載不實之電子病歷資料予以列印為紙本病歷後, 再交付予前往稽查之衛生局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 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記載之正確性及病患之用藥安全性。 嗣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9年7月31日告發函請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偵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6日指揮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分別前往欣隆公司、九 褔中醫診所、盛唐中醫診所及Y○○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 8樓之2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欣隆公司查扣估價複寫簿2本 、硃砂粉1袋(695公克,經鑑驗後實為鉛丹)、鉛丹1袋(3 20公克,經鑑驗後確為鉛丹)、珠砂石2袋(共820公克)、 行動電話1支;當場在九褔中醫診所查扣d○○、白桂宜、c○○ 、G○○之病歷、進貨單2張、藥方手稿4張、空藥罐3罐、藥粉 1包、藥丸2罐、藥粉17罐;當場在Y○○之上開住處查扣揮硃 砂1罐、紅色粉末1罐、紅色粉末1包、頂級珍珠粉1罐、鐘乳 芽3罐、白色藥粉2罐、沉香1袋、研磨器材1組等物品,而循 線查悉上情。(
九)另D○○明知a○○於109年6月16日前往欣隆公司購買禁藥硃砂時 ,僅表示係Y○○指示其前往購買,並未說明係要使用於製作 香包,迨本件事發後媒體報導盛唐中醫診所疑似違法使用禁 藥之新聞,D○○撥打電話予a○○聯繫無著,後經a○○回撥電話 ,D○○乃詢問其本次所購買之禁藥硃砂用途為何?a○○便向D○ ○表示其稍早係向衛生局之稽查人員表示禁藥硃砂是拿來製 作香包使用。D○○為脫免呂世明及其自身之罪責,竟基於偽 證之接續犯意,先後於109年8月12日10時30分許及109年8月 18日17時10分許,均在臺中地檢署第一偵查庭,經檢察官就 該案偵查訊問程序,改以證人身分訊問,除告知其具結之意 義與相關處罰規定外,並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若恐因陳 述致自己受刑事訴追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之規定後,其均
仍於供前具結,並就案情具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 先後虛偽證稱:「(檢察官問:盛唐中醫診所何時開始向你 購買硃砂?)答:.....第二次是在109年6月16日買的,因 為單據還在,也是a○○來買的,這次她也是說是盛唐中醫診 所院長叫她來買的,說是要做香包,我也是再跟他說一次只 能外用,不能內用、藥用。」及「(檢察官問:109年6月16 日a○○向你購買硃砂時,有無 跟你說用途?)答:一樣說是 呂世明醫師要她來買,但是說 要做香包。」云云,致生損 害於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之正確性。二、案經P○○、O○○、辰○○○、R○○共同委由張繼圃律師、王捷拓律師 及鄭廷萱律師告訴、o○告訴、l○○委由m○○告訴、甲○○○告訴 、玄○○告訴、午○○告訴、酉○○告訴、N○○委由午○○告訴、地○ ○告訴、d○○告訴、白桂宜告訴、G○○告訴、c○○告訴及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告發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主動簽分並指揮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與f○○告訴及f○○委由羅永安及簡珣律師告訴、張芳菊告訴及 乙○○委由羅永安律師及賴揚名律師告訴、A○○告訴、j○○告訴 、V○○告訴及V○○委由羅永安及簡珣律師告訴、辛○○○告訴、W ○○告訴、e○○告訴及e○○委由羅永安及簡珣律師告訴、亥○○告 訴、n○○告訴、T○○告訴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甲
、有罪部分<
span class="highlight" ref="style" style="padding: 0px; display: inline;">壹、證據能力部分: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 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 之5定有明文。查,被告Y○○、L○○、D○○及其等辯護人對於本 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之 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 有證據能力,得做為本案證據使用(見本院訴字卷一第431 至433頁),且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與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 對之亦表示無意見,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經本院 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 ,依法自均有證據能力。二
、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 ,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 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且檢 察官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依同法第158 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認有證據能力。貳
、實體部分一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⒈訊據被告D○○對犯罪事實一、(一)至(四)所示販賣禁藥 硃砂予康然中醫診所負責人Q○○及被告Y○○、L○○之犯罪事實 ,與犯罪事實一、(九)所示偽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並坦認犯罪事實一、(五)、(七)所示客觀上有販賣鉛丹予 被告L○○、Y○○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之犯行, 被告D○○辯稱:我是販賣偽、禁藥給L○○,但那不是製造; 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我承認,我認罪,但重傷害部分我否 認等語;被告D○○之辯護人為其辯稱:D○○在販賣禁藥硃砂 時,一再告知僅能外用,本案硃砂或鉛丹若外用不可能會 有病患受傷,中醫師本來就要善盡職責,三讀五對,嚴格 控制劑量,要開立處方才不會導致人體發生損害,必須有 非常的專業,所以這麼多的病患發生鉛中毒等病痛,應由 看診的兩名中醫師負全責,不能把責任推給藥商,不能歸 咎D○○;又D○○固有受L○○醫師指示,將中藥材研磨成粉末 ,混合成珍珠五寶粉,但這樣的行為究竟是製造還是調劑 ,請予以審酌等語。
⒉訊據被告L○○對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販賣偽、禁藥予 如附表三、四所示前往庚○○○○○看診之病患之犯罪事實均 坦承不諱,並坦認如附表四所示之告訴人d○○、G○○、白桂 宜、c○○、玄○○、午○○、酉○○、地○○、T○○及告訴人午○○之 女N○○等人因服用其所販賣之珍珠五寶散而受有鉛中毒等 傷害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偽、禁藥及販賣偽、禁 藥致重傷害與過失傷害之犯行,被告L○○辯稱:珍珠五寶 散我是跟D○○購買的,我沒有製造;玄○○本來就有中風, 不是因為吃了我的藥才重傷害的等語,被告L○○之辯護人 為其辯稱:L○○否認製造偽藥之行為,就過失傷害部分, 因L○○對珍珠五寶散的古方有深信,自己也長年服用,所 以無法預料D○○竟將五寶散裡面的成分硃砂替換成鉛丹, 因為在混合的粉末當中實在無法辨識其中內容物及成分; 又因玄○○自身病況史達到中風急重症程度,難免影響其出 院後之身體功能,並非珍珠五寶散影響其身體功能退化, 在因果關係上無法成立;T○○提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這
部分請為不受理判決等語。&
nbsp; ⒊訊據被告Y○○對於犯罪事實一、(六)至(八)所示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坦認其客觀 上有供應、調劑硃砂予如附表五至附表六所示前往盛唐中 醫診所看診之病患,及客觀上有供應、調劑鉛丹予如附表 七所示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之病患,致如附表七所示之 告訴人P○○、O○○、辰○○○、R○○、甲○○○、l○○、f○○、乙○○ 、A○○、j○○、林美雲、廖翁金枝、林家蓁、e○○、陳慧玲、n○○ 及告訴人o○之女賴○羲等人均受有鉛中毒等傷害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供應、調劑禁藥及過失傷害之犯行,被告 Y○○辯稱:禁藥硃砂在公告上有不完備的情形,而就過失 傷害部分,因為我使用水飛硃砂是向合法的中藥商購買, D○○本身從事中藥工作數十年,提供中部各大教學醫院的 中藥材及各診所的藥材,我是基於信任他的原則,不曾發 生有錯誤的藥材,且在當時我們購買這批回來時,我真的 不知道它含有鉛丹,使用當時我也不知道它含有鉛丹,直 到陸續有人發生鉛中毒時,我才開始懷疑,直到被收押禁 見後,我才確認該藥材是鉛丹等語,被告Y○○之辯護人為 其辯稱:Y○○係從事內科的業務,從來沒有使用過外科鉛 丹的藥物,他自己本身也沒有見過鉛丹,所以他沒有辦法 分辨鉛丹與硃砂的不同,況Y○○是信賴D○○的欣隆公司是中 部知名的藥商,長期提供給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 榮民總醫院、慈濟醫院及中部各大診所,包括Y○○也跟D○○ 交易16年之久,從未聽聞有藥物拿錯的情形,所以Y○○信 欣隆公司提供給盛唐中醫診所的是水飛硃砂而非鉛丹,才 加以處方入藥,此部分請斟酌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的狀況,就過失傷害部分Y○○應該是有信賴原則的適用, 而不具期待可能性及相當因果關係;又行政院衛生署在公 告硃砂為禁藥的程序上面,違反法制作業的規定,並沒有 登載在全國性的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難認已踐行發布程序 ,於欠缺法規命令的生效要件下,難認是藥事法第22條第 1項第1款經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 列之禁藥等語。<
span ref="style" style="text-align: justify; display: in line;">(二)惟查:&
nbsp; ⒈被告D○○係被告欣隆公司之負責人,為列冊中藥從業人員 ,從事中藥材之批發、零售業務,並未申請取得製造藥物之 許可證,而被告L○○、Y○○均為中醫師,分別為庚○○○○○、盛 唐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從事中醫醫療業務;被告D○○於犯罪 事實一、(一)至(四)、(六)所示之時、地,販賣硃砂予康然
中醫診所負責人Q○○及被告Y○○、L○○,及於犯罪事實一、(五 )、(七)所示時、地,販賣鉛丹予被告L○○、Y○○,且於犯罪 事實一、(四)所示之時、地,攜帶被告L○○所訂購之硃砂、 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黃連粉等 中藥材及小型之研磨機等器具前往庚○○○○○3樓,將研磨成粉 之硃砂、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 黃連粉混合裝罐成12兩大瓶裝之珍珠五寶散後,販賣予被告 L○○,再由被告L○○將該珍珠五寶散分裝成小瓶裝,以每小瓶 6000元之價格,販賣予如附表三所示前往庚○○○○○看診之病 患及於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時、地,依被告L○○之訂購 ,將鉛丹誤為硃砂連同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 朱貝、冰片、黃連粉等中藥材攜至庚○○○○○3樓,將研磨成粉 之鉛丹、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 黃連粉混合裝罐成12兩大瓶裝之珍珠五寶散後,販賣予被告 L○○,再由被告L○○將該珍珠五寶散分裝成小瓶裝,以每小瓶 6000元之價格,販賣予如附表四所示前往庚○○○○○看診之病 患,致告訴人d○○、G○○、白桂宜、c○○、玄○○、午○○、酉○○ 、地○○、T○○及告訴人午○○之女N○○等人因服用該珍珠五寶散 後均受有鉛中毒等傷害;又被告D○○於犯罪事實一、(九)所 示之時、地,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偵訊,於案情有重要關 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事實;而被告Y○○於 犯罪事實一、(六)所示之時、地,供應、調劑硃砂予如附表 五、六所示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之病患,及供應、調劑鉛 丹予如附表七所示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之病患,致附表七 所示病患中之告訴人O○○、辰○○○、P○○、R○○、甲○○○、l○○、 f○○、乙○○、A○○、j○○、林美雲、廖翁金枝、林家蓁、e○○、陳 慧玲、n○○及告訴人o○之女賴○羲等人服用後均受有鉛中毒等 傷害之事實,業經被告D○○、L○○、Y○○於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所坦認,核與證人李佳穎、Q○○、a○○證述(見偵 24075卷第331至342頁、偵24074卷三第291至301頁、本院10 9訴2811卷八第441至448頁、本院109訴2811卷三第301至316 頁),及證人即告訴人d○○、G○○、白桂宜、玄○○、午○○、酉 ○○、地○○、T○○於偵訊時證述(見偵24076卷一第279至291頁 、偵24076卷三第31至39頁、他9654卷第33頁、偵24075卷第 225至233頁、第249至257頁、偵2361卷第27至43頁)、證人 即告訴代理人宙○○於偵訊時證述(見他9654卷第33頁至第34 頁、偵1282卷第75至77頁)、證人即告訴人P○○、O○○、辰○○ ○、R○○、o○、f○○、乙○○、A○○、j○○、林美雲、廖翁金枝、林家 蓁、e○○、陳慧玲、n○○於偵訊時證述(見他6374卷二第101至 105頁、偵24074卷一第411至425頁、偵24074卷三第151至15
9頁、第305至311頁、偵24074卷六第95至99頁、第123至149 頁、他9654卷第24至31頁、偵2361卷第27至43頁)、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g○○(即告訴人甲○○○之告訴代理人)、證人即告 訴代理人m○○(即告訴人l○○之告訴代理人)於偵訊時證述( 見偵24074卷三第61至67頁、第279至285頁、偵2361卷第27 至43頁)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 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72〉(O○○等人之藥包)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 號:H109D00054〉(P○○藥包)(見偵24074卷一第33頁、第36 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入院病歷紀錄(玄○○)、新中山 X光醫事檢驗所生化檢驗報告單(甲○○○)、個人就醫紀錄查詢 (甲○○○)、病歷資料及血液生化報告(A○○)、盛唐中醫診所門 診醫療費用收據(A○○)、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護理病 歷、急診護理紀錄、急診醫囑單、血壓脈搏呼吸紀錄單、入 院病歷紀錄、住院診療說明書、住院病程紀錄、入院護理評 估、護理紀錄、醫囑單、病患累積報告及微生物培養檢驗單 (l○○)、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資料及病患累積報告(V○ ○)、盛唐中醫診所自107年1月1日至109年6月19日經被告Y○○ 看診有以硃砂入藥之患者名單、盛唐中醫診所自109年6月20 日至109年7月20日經被告Y○○看診有以硃砂入藥之患者名單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血液重金屬檢驗單、 病歷資料、門診醫療收據、住院自費項目明細表及出院照護 摘要(A○○)、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及門診掛號費 收據(A○○)(見偵24074卷二第7至15頁、第33至36頁、第39 至40頁、第42至46頁、第49至93頁、第105至107頁、第113 至129頁、第241至249頁、第257至273頁)、中藥材重金屬 限量基準、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 樣品:l○○中藥粉)、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l○○)、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l○○)、衛生福利部臺中 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檢驗科一般生化學檢 查檢驗結果(n○○)、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n○○)、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乙○○)、盛 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收據、就醫紀錄及處方(乙○○)、臺北榮 民總醫院109年9月10日診斷證明書(甲○○○)、新中山X光醫事 檢驗所生化檢驗報告單(甲○○○)、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 用收據、門診掛號費收據、就醫紀錄及處方(甲○○○)、服用 中藥致鉛中毒或藥物檢驗重金屬超量名單、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病歷卷宗1份(f○○)、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賴○羲)(見偵2 4074卷三第3至9頁、第21至57頁、第75至77頁、第83至117 頁、第127至135頁、第171頁、第177至207頁、第215至275
頁、第331至332頁、第349至377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 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73,樣品 :d○○等人藥粉、藥丸及藥包)、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 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88,樣品:辰○○○ 藥袋)、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 單編號:H109D00108,樣品:l○○中藥粉、中藥材)、臺中市 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 00131,樣品:P○○藥包)、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 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58,樣品:辰○○○、O○ ○藥袋)、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 請單編號:H109D00161,樣品:甲○○○中藥粉)、臺中市食品 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7 3,樣品:T○○中藥粉)、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 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198,樣品:玄○○中藥粉 五寶散)、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 請單編號:H109D00235,樣品:辰○○○藥袋)、臺中市食品藥 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239 ,樣品:辰○○○藥袋)、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 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240,樣品:午○○中藥丸、 中藥粉)、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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