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3號
PHDV,112,補,83,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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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洪宇欣
被 告 許坤山
顏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275,49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1,100
元/㎡×土地面積513.43㎡×原告應有部分1/4=5,275,493元,元
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
二、坐落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
、勿遮隱)。
三、被告許坤山顏豐敏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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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