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9號
PHDV,112,司拍,9,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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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梁順華


相 對 人 吳季桓
關 係 人 吳佩玲
高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 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亦不因此受影響,民 法第867條亦有明文,此即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故因買賣等 有償原因而繼受取得不動產者,既為抵押權追及效力所及, 則繼承人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不動產者,當亦為抵押權追及效 力所及,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國豪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約定於112年3月20日償 還,屆期未依約清償本金,並應給付違約金及遲延利息,並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金額為45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 定最高限額內所負支債務,包括借款、墊款、所生之利息、 票據、保證及違約金,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尚 積欠聲請人本金30萬元、違約金及遲延利息。查被繼承人吳 國豪已於112年2月20日死亡,而由相對人吳季桓繼承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保權益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借貸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24日通 知相對人及關係人等,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經於同年9月7日合法送達在案,惟相對人等迄今並未有所陳 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澎湖縣 馬公市 嵵裡新 268 112.56 4分之1 重測前:嵵裡段371地號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9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及合計 及用途 001 嵵裡新段129 馬公市嵵裡48之1號 嵵裡新段268地號 2層加強磚造住宅 一層:55.10平方公尺;二層:39.36平方公尺;總面積:94.46平方公尺。 2分之1 建築完成日期:61年7月1日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 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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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