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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291號
PHDV,112,司執,5291,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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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91號
聲 明 人
即 債務人 郭炳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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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人對債權人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 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 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因身陷囹圄,無法及時清償債務   非有意拖欠,且聲明人家人無法提供經濟支持,均為同居人 一次給予新臺幣(下同)3,000至5,000元不等供聲明人日常 生活所需,聲明人有意願與債權人協商還款事宜,爰聲明異 議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稱欲與債權人協商清償債務,然此非延緩執行 之事由,請聲明人自行以書面或委由他人與債權人洽商。又 本件執行命令業依法務部函釋酌留收容人在監生活所需費用 3,000 元後之餘額予以扣押,有第三人澎湖監獄112 年8 月 30日澎監總字第11207011850 號函在卷可查,是本院112 年 8月25日扣押命令所定之扣押額度未逾越聲明人生活所需範 圍之虞,故聲明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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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