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36號
CTDV,112,訴,236,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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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禾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安成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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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