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珪璋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湯鵑如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吉田、左麗霞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