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11號
CTDV,112,補,811,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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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陳金明


被 告 陳金城
郭竹根
郭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分別請求被告陳金城應將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被告郭竹根郭慶堂應將坐落
同段888-2、889-2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
分別為46.82、54.54、7.24平方公尺,合計108.6平方公尺)返
還原告或原告與其他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74,700元(計算式:108.6㎡×公告土地現值14,500
元/㎡=1,57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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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