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03號
CTDV,112,補,803,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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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黃錦華
黃薔芸
黃啟瑞
黃瑪莉
黃錦繡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方月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醫院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500,000元,是各原告應分別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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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