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96號
CTDV,112,補,796,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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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黃清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被 告 李讚修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25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9,714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3㎡×公告土地現值58,638元/㎡+建物課稅
現值440,000元=6,479,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1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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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