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52號
CTDV,112,補,752,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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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陳泓妤陳家嫈


原告與被告何真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
年度救字第6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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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