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陳嘉慶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邱宏璋
邱翔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准予變價分割。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
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173,040元(計算式:面積543.26㎡×112年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4=2,173,0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