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承攬報酬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63號
CTDV,112,補,663,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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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李正宗

被 告 李秋萍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報酬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李秋萍對被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有大於新臺幣(下同)19,200元之
承攬報酬請求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3
28元(即原告陳報可得受利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
第5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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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