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楊宗龍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楊松枝
楊美杏
謝唐欽
謝津鋒
謝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
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
3,69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99.84+75.95)㎡×公告土地現值22,
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5,233,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