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34號
CTDV,112,補,634,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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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黃子豪


被 告 蔡忠信
蔡忠榮
蔡忠禮
蔡秀月
陳蔡秀
蔡秀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
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
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
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
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
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等
並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主張
對被告蔡忠信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高於被
蔡忠信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1,428,621
元(計算式:8,571,724元×1/6=1,428,62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8,62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面積1,274.41㎡×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2,803,702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面積335.39㎡×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737,858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面積1,165.09㎡×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2,563,198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面積340.54㎡×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749,188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0 面積1,800.36㎡×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1/20=189,038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面積750.32㎡×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1,500,640元 7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房屋 全部 課稅現值28,100元 合計 8,571,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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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