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21號
CTDV,112,建,21,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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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奕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被 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 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 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 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 ,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 ,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 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依兩造間承攬契約 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於本合約書如發生紛爭時,以工程地 點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有承攬契約書附卷可稽。 因本件工程標的物位於高雄市前金區,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參照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受 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 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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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