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梯專案基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2年度,36號
CTDV,112,小上,36,202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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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陳永紳陳伯東



訴訟代理人 陳向罡
上 訴 人 李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舜挺
被上訴人 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康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梯專案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橋小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康嘉珍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原為許利禎,被上訴人 已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改選主任委員為康嘉珍乙情,有高雄 市楠梓區公所112年9月6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覆本 院之111年12月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 築管理處查詢可考(見小上卷第97、169頁),堪信為真。 因康嘉珍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亦未為聲明,爰依職 權裁定命康嘉珍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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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