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591號
原 告 奇哈斯
被 告 王雅緹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9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9
0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8,28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8,28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2,9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9,510元,尚應補繳33
,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