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陳鵬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橙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橙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相對人即發票人之正確姓名為何,聲請狀聲請事
項之記載如有誤繕,並請具狀更正之(聲請狀當事人欄之相
對人記載為林橙瑋,惟聲請狀「聲請之事項」欄記載相對人
為許小寶,顯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