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呂崑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靜美、許野浩嶽、許逸才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葉靜美、許野浩嶽、許逸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許逸群、許英豪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
三、查報被繼承人許逸群、許英豪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