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4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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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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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方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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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方雪梅之勞保投保單位及立帳郵
局,查債務人於大樹郵局存款餘額僅70元,執行無實益,惟
依勞保查詢結果,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設於新竹縣。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
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