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4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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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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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GAYETA JORADYL IRISH ANTON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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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在台居留資料俾便 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嗣經本院查得債務人現於第三人林武樹 宅任職中,因第三人登記地址為雲林縣,非屬本院轄區,此 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應由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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