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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6548號
CTDV,112,司執,56548,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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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654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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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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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泰瑞鑫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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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黃建勳即黃銘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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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立暘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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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施宥安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黃建勳即黃銘勳施宥安之 郵局存款、勞保等資料,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黃建勳即黃 銘勳、施宥安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按諸上開 說明,自應由債務人黃建勳即黃銘勳施宥安之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次查債務人黃建勳即黃銘勳施宥安現設籍於高雄



市三民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2紙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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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瑞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