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654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曾富麟
住○○市○○區○○路○段000號23樓
之1
上列債權人與第三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第三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依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 司執字第18022號債權憑證所載,債務人為采楓倢有限公司 、魏英俊、陳韋州,則債權人聲請執行第三人誠品農產股份 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 債權,屬無執行名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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