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498號
CTDV,112,司促,9498,2023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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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吳福裕





鄭錦秀(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參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吳鄭錦秀
於民國103年5月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吳鄭錦秀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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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