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081號
CTDV,112,司促,9081,20230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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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債 權 人 陳弘偉
債 務 人 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光



一、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
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111年6月9日高市府經商
字第1115210070號解散登記,經股東會選任宋耀光為清算人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在卷可稽,故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為宋耀光,合先敘明。
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宋耀光
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承租土地
,並承諾由債務人宋耀光負擔租金義務,詎債務人乙弘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宋耀光未依約繳納租金,債權人並以存證信
函通知債務人終止租約,為此,請求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宋耀光連帶給付積欠之租金及拆除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2,210,000元云云。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屋頂空間設置
太陽能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建物承租人為債務人乙弘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復未提出債務人宋耀光為連帶債務人
之相關釋明文件,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宋耀光連帶給付,其中對債務人宋耀光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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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