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687號
CTDV,112,司促,11687,202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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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潘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自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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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