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371號
CTDV,112,司促,11371,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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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柯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一)緣相對
柯玉珍於民國092年0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00
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
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
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
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
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
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
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
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
幣62003元整,及自民國099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
,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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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