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369號
CTDV,112,司促,11369,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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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柒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彥良於1.民國108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7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60
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
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
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92,232元整,及前述
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54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
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
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
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
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
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3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2232元 黃彥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541元 黃彥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2232元 黃彥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8541元 黃彥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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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