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291號
CTDV,112,司促,11291,202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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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蔡秉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壹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
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敍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68,302元整,及其中新臺幣65,853元自民國112年09
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09月0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
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二、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94,828元整,其中新臺幣190,8
02元及自民國112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08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三、督促程序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事實及理由(一) 相對人 蔡秉岳 於民國99
年0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
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相
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
幣68,30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
給付利息。(二) 相對人 蔡秉岳 於民國103年05月07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
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並應於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及相關費用。
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二十一條:一、任何一宗對貴行之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第二十二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給付利息或每月最低應付款項(本金除外)時。相對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
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即自民國
112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
之違約金。(三) 上開相對人欠款合計為新臺幣263,130元
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2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302元 蔡秉岳 其中新台幣65,853元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94828元 蔡秉岳 其中新台幣190,802元及自民國112年0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302元 蔡秉岳 自民國112年09月01 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94828元 蔡秉岳 自民國112年08月28 日起 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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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