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148號
CTDV,112,司促,11148,202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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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隆鑌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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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