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985號
CTDV,112,司促,10985,2023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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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85號
債 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債 務 人 黃賢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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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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