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83號
債 權 人 廖首英即英盟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攻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攻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聲請狀記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
拾陸壹仟貳佰元,似未記載完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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