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954號
CTDV,112,司促,10954,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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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

債 權 人 徐榮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翔舜誠舜蔬果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翔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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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