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85號
債 權 人 葉祐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雅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雅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
人與債權人間),其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0
00元之依據、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