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857號
CTDV,112,司促,10857,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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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梅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梅偉豪於 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1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0,188元整未為清償(含
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32,093元自101年12月4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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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