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790號
CTDV,112,司促,10790,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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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

債 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債 務 人 胡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
、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
權人未舉證本件係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而債權人以存證信
函向債務人催告立即繳納欠款,聲請人已於112年8月18日寄
發繳款催告書通知繳款,前開信函由「高雄大順郵局」於11
2年8月23日日辦理招領通知時,聲請人之意思表示即已到達
相對人發生催告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
事裁定要旨參照),債務人於112年8月24日始負遲延責任,
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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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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