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6,938元;另原告丙○○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8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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